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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31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6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補字第316號 原   告 黃敬宸即黃健銘即銘晉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耀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(下同) 1,048,11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,395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6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6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建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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