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16號
原 告 黃敬宸即黃健銘即銘晉工程行
上列原告與
被告耀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(下同)
1,048,11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,395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
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9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雯娟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9 日
書記官 楊建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