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30號
原 告 安錐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永貴
上列原告與
被告林森源間請求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
464,770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,553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
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
繳
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
書記官 陳淑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