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48號
原 告 通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邱炳煌
被 告 經濟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局
法定代理人 賴建信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
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6,206,443元,應徵
收第一審裁判費62,479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
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
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童來好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
書記官 凌昇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