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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34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6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補字第348號 原   告 通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炳煌 被   告 經濟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局 法定代理人 賴建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6,206,443元,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62,479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 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6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6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凌昇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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