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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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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34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7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補字第349號 原   告 職達外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凱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敦煌書局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間請求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因財產權起 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00,000元,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3,200元;非因財產權起訴部分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3,000元,合計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,2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7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7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幸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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