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49號
原 告 職達外語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凱民
上列原告與
被告敦煌書局股份有限公司台南
分公司間請求
侵權行
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因財產權起
訴部分之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00,000元,應徵收第
一審裁判費3,200元;
非因財產權起訴部分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
費3,000元,合計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,2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
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福來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 日
書記官 吳幸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