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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46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9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定金等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補字第468號 原   告 江雲蘭       葳豐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上一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丁柏誠 住同上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峻旭間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544,100 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,9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 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9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9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淑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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