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69號
原 告 萬川投資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邱素蘭
上列原告與
被告黃堂傑、張裕宏間請求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17,631,000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7,232元。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
補繳,
逾期不補正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音儀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 日
書記官 莊淑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