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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47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9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承攬報酬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補字第476號 原   告 名冠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永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佳冠材料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 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 同)7,342,347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,76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9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黃瑪玲 上為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9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邱子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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