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76號
原 告 名冠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永福
上列原告與
被告佳冠材料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
承攬報酬事件
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
同)7,342,347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,76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
繳,逾期未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6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瑪玲
上為
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
書記官 邱子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