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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50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9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請求給付資遣費等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補字第506號 原   告 王彬 被   告 嘉道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冠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,393,814元,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,8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 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9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9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幸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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