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06號
原 告 王彬
被 告 嘉道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冠仁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
資遣費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
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,393,814元,應
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,8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
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
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8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清池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8 日
書記官 吳幸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