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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54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0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等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補字第548號 原   告 瑞榮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天福 原   告 新立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福龍 原   告 劉伯元即宏鎧電器行 前列瑞榮營造有限公司、新立水電工程有限公司、劉伯元即宏鎧 電器行共同 被   告 藝堂室內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燕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1,277,232元,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13,67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 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0  月  4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0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幸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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