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53號
原 告 建鈞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智禎
原 告 游繐菁即耀鈞企業社
上列
當事人與
被告弘勝製革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
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
3,714,610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7,828元。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
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國忠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
書記官 張豐榮