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55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0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補字第553號 原   告 建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智禎 原   告 游繐菁即耀鈞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弘勝製革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 3,714,610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7,828元。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0  月  8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0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豐榮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