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2號
原 告 吳志偉
被 告 有泰模具有限公司
兼 上
法定
代理人 陳保安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
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,549,615元,應徵收第一
審裁判費新臺幣元65,845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
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
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國忠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
書記官 張豐榮