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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62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1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薪資債權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補字第623號 原  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聖晃水電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債權事 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100,000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, 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1  月  8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1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宗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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