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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64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借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補字第642號 原   告 駿林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清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祈寶即王暐竣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800, 000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,82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 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1  月  2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1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曉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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