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42號
原 告 駿林興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劉清勝
上列原告與
被告王祈寶即王暐竣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800,
000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,82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
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
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淑儀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
書記官 蔡曉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