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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65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履行契約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補字第652號 原   告 達億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其昀 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明得等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,原告起訴未   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   8,760,000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7,724元。茲依民事訴  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 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二、原告雖主張依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為8,17   7,467元云云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;核定訴   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,民事訴訟法第77   條之1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,查本件依原告起訴狀所載,原告   係主張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移轉系爭土地,且依起訴   狀後附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第3條約定:契約成立日原告應   給付賣方買賣總價之1成,而原告又自陳已其於民國100年1   月25日交付被告林明得850,000元、林勁廷26,000元之支票   ,並經被告提示兌現,是應可認前開876,000元(850,000+2   6, 000)之數額為系爭土地買賣價額之1成,即系爭土地之   實際交易價額應為8,760,000元(876,000x10),是以,本   院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8,760,000元,8,177,   467元,併此敘明。 中  華  民  國   102 年  11  月  2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 102 年  11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稜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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