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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66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第三人異議之訴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補字第666號 原   告 欣翔科技儀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南 訴訟代理人 方文賢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宛宜律師 上列當事人被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 之訴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2,500,000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,750元。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10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1  月  2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1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宗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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