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81號
原 告 黃文正
上列原告與
被告嘉南農田水利會、通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
侵權
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
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550,000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,34
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
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淑儀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 日
書記官 蔡曉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