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90號
原 告 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盧元璋
上列原告與
被告李瑞雄即揚昇商行、陳連福間請求
侵權行為損害
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
為新臺幣(下同)11,700,000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4,960
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
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秀君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
書記官 任婉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