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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69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2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補字第690號 原   告 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元璋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瑞雄即揚昇商行、陳連福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(下同)11,700,000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4,96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2  月  4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2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任婉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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