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714號
原 告 安錐有限公司
兼法定
代理人 林永貴
上列原告與
被告璟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、林森源、黃啟峰間請求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
標的金額新臺幣(下同)1,399,396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,8
6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
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
書記官 楊建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