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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71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補字第714號 原    告 安錐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永貴 上列原告與被告璟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、林森源、黃啟峰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新臺幣(下同)1,399,396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,8 6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2  月  16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2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建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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