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95號
原 告 安鼎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金保
上列原告與
被告王昭元即虹元工程行間請求給付代調派工資款等
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
(下同)6,830,564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8,716元。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
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2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2 日
書記官 謝安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