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04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松立欣機器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許基超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明鈦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許世明
以上二上訴人因102年度訴字第104號返還價金事件,二上訴人各
自提起上訴到院,查上訴人松立欣機器有限公司上訴部分之
訴訟
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,806,000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新台幣28,37
8元,至上訴人明鈦科技有限公司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
臺幣855,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4,040元,均未據繳
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二上訴人於收受本裁
定後5日內分別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部分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福來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
書記官 吳幸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