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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10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7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價金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訴字第10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松立欣機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基超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明鈦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世明 以上二上訴人因102年度訴字第104號返還價金事件,二上訴人各 自提起上訴到院,查上訴人松立欣機器有限公司上訴部分之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,806,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8,37 8元,至上訴人明鈦科技有限公司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855,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4,040元,均未據繳 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二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分別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部分,特此 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7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7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幸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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