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110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3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技術酬勞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訴字第1102號 上 訴 人 即原 告 朱俊疆 以上上訴人與國華防火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102年訴字第1102 號給付技術酬勞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台幣2,430,834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7,734元, 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 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3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3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莊淑雅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