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115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1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訴字第1151號 原   告 戴兵美麗 訴訟代理人 戴茂松       莊美貴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榮祥、昌偉交通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,追加請求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追加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(下同)744,726元(1,516,475元-771,749元=744,72 6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,1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 ,即駁回此部分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,得於收到本裁定後10日內具狀 抗告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瓊琳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