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151號
原 告 戴兵美麗
訴訟
代理人 戴茂松
莊美貴
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林榮祥、昌偉交通有限公司間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事件,追加請求部分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追加
訴訟標的金額
為新臺幣(下同)744,726元(1,516,475元-771,749元=744,72
6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,1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
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
,即
駁回此部分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7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,得於收到本裁定後10日內具狀
抗告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
書記官 鄭瓊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