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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121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9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訴字第1219號 原   告 紘頤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為元 上列原告與被告奇力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貨款事 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7,650元(本件訟訴 標的金額為742,140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,150元,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7,650元),逾期未補正,即 駁回原告本件訴訟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9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9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盧昱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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