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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122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9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訴字第1221號 原   告 上仁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智瑞 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奇力光電科技股份  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並經本院以102年度司促字第22490號   核發在案,惟被告奇力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  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  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   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929,017元,應徵收   第一審裁判費30,007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  ,尚應補繳29,507元。 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9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9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俊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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