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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122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9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訴字第1222號 原   告 大寶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崔權一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被告奇力光電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 下同)652,057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,160元,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6,6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 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9  月  1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9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莊淑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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