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222號
原 告 大寶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崔權一
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奇力光電科技股份有限
公司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
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
下同)652,057元,應徵收第一審
裁判費7,160元,扣除前繳支付
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6,6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
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
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玉文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1 日
書記官 莊淑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