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229號
原 告 江雲蘭
葳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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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
代理人 丁柏誠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王朝揚
律師
複代理 人 黃龍昌律師
被 告 李峻旭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3年2月13日上午9時30分,
在本院第15法庭為言詞辯論
期日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3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瑪玲
上為
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
書記官 邱子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