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235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財源滾滾文化創意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葉睿雙
訴訟代理人 徐仲志
律師
以上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愛買有限公司、施定遠,因本院102
年度訴字第1235號返還所有物事件,上訴人不服本院102年10月
1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到院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
台幣948,103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新台幣15,525元未據上訴人
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
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6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麗娟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6 日
書記官 楊宗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