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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123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1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所有物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訴字第123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財源滾滾文化創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睿雙 訴訟代理人 徐仲志律師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愛買有限公司、施定遠,因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1235號返還所有物事件,上訴人不服本院102年10月 1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到院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台幣948,103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,525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1  月  6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1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宗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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