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266號
原 告 芝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尊武
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,曾
聲請對
被告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奇
力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
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㈠
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,670,760元,應徵收
第一審
裁判費17,632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
500元整外,尚應補繳新臺幣17,132元。
㈡提出
準備書狀一件及
繕本份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玉文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裁定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
書記官 莊淑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