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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126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9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訴字第1266號 原   告 芝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尊武 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,曾聲請被告支付命令被告奇   力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  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  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 ㈠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,670,760元,應徵收   第一審裁判費17,632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   500元整外,尚應補繳新臺幣17,132元。 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份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9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9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莊淑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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