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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126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9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債務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訴字第1268號 原   告 安立潔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壬安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奇力光電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,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 同)90萬8,177元,應徵第1審裁判費9,91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9,410元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9   月  18  日 上為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9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曉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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