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268號
原 告 安立潔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壬安
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奇力光電科技股份有限
公司發
支付命令,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
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
同)90萬8,177元,應徵第1審
裁判費9,91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
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9,410元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
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8 日
上為
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
書記官 蔡曉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