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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1268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債務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2年度訴字第1268號 原   告 安立潔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壬安 訴訟代理人 李壬富 被   告 奇力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惠菊 法定代理人 馬國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萬捌仟壹佰柒拾柒元,及自民國一百 零二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玖仟玖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,應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主張: 兩造於民國102年1月1日簽訂清潔維護工作合約書(下稱系 爭合約書),由原告承包被告辦公室及廠房(含一廠、二廠 )清潔工作,期間自102年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,每 月清潔費用由原告出具憑證向被告請款,被告於收受憑證確 認後,依其付款條件以匯款方式電匯至原告帳戶,此有系爭 合約書可稽。詎102年5月至7月份附表所示之清潔費用合計 新臺幣(下同)908,177元,被告業已收受原告所開立之統 一發票6紙,迄今仍未支付該清潔費用,爰依系爭合約書之 約定條款提起本件訴訟等語。並聲明: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 項所示。 三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陳述或答 辯,僅於本院核發102年度司促字第23914號支付命令後,在 法定期間具狀聲明異議,惟聲明異議狀之內容亦僅泛稱就該 支付命令聲明異議等語。 四、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系爭合約 書1份、統一發票6紙等件為證(見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39 14號卷第4至第8頁),核屬相符。被告雖未到庭為有利於己 之陳述,然曾提出聲明異議狀到院,惟綜觀該聲明異議狀所 載內容,並未否認簽立系爭合約書,亦未針對原告請求之報 酬為任何抗辯,僅泛稱就該支付命令聲明異議云云,本院自 難採信上開空泛之辯詞。是以,本院綜合上開事證之調查, 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。 五、按稱承攬者,謂當事人約定,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, 他方俟工作完成,給付報酬之契約;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 付之,無須交付者,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,民法第490條 第1項、第505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查本件依兩造所簽訂之系 爭合約書係約定由原告完成一定之工作,被告允為給付一定 報酬之契約,核其性質即屬民法第490條第1項所規定之承攬 契約,而原告既已依系爭合約書完成清潔工作,被告自有依 約給付報酬予原告之義務,惟原告依約開立統一發票請款後 ,被告仍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之報酬未為給付,原告 自得依約請求被告給付款項。從而,原告依兩造間承攬契約 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報酬908,177元,及自支付命令 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(即102年8月29日)起至清償日止,按 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,洵屬有據,應予准許。 六、按訴訟費用,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;法院為終局判決時,應 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,此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及第87條第 1項定有明文。本件除原告支出第一審裁判費用9,910元外, 兩造並無其餘費用之支出,是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9,910 元,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。 七、據上論結,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,爰判決如主文所示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曉卿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下列金額以新臺幣計算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02年5月清潔費用(含稅)││102年6月清潔費用(含稅)││102年7月清潔費用(含稅)│ ├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├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├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 一 廠 │ 二 廠 ││ 一 廠 │ 二 廠 ││ 一 廠 │ 二 廠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141,477元 │164,989元 ││141,477元 │164,646元 ││165,102元 │130,486元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┤├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┤├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┤ │合計:306,466元 ││合計:306,123元 ││合計:295,588元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總計:908,177元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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