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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127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9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訴字第1271號 原   告 莉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智淵 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奇力光電科技股份  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  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  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   訴。 (一)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,073,603元,   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,592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   500元外,尚應補繳21,092元。 (二)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9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9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浩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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