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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128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債務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訴字第1286號 原   告 璦司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長欣 訴訟代理人 余河潔 上列原告璦司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曾聲請 對被告奇力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97萬7,053元,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2萬602元,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 尚應補繳2萬102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,如逾 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0  月  2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0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謝安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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