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1286號
原 告 璦司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余長欣
訴訟代理人 余河潔
被 告 奇力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惠菊
馬國柱
訴訟代理人 邱銘峰
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102年12月2日
言詞辯論
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玖拾柒萬柒仟零伍拾叁元,及自民國
一○二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
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陸佰零貳元由被告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訴狀送達後,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,但擴張或減
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,不在此限,民事訴訟法第255條
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。
本件原告原起訴請求:被告應給付原
告新臺幣(下同)197萬7,053元,自
起訴狀繕本送達
翌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6%計算之利息;
嗣於102年12月2日
言詞辯論
期日當庭變更利息部分改以週年利率5%計算。因原
告
上開訴之聲明變更,
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符合
上開法條規定,自應准許。
二、原告起訴主張:被告於102年3月7日起陸續向原告購買氧化
鋁裸板等物品,原告已依約交付與被告,
惟迄今尚積欠197
萬7,053元之貨款未清償,為此,
爰依買賣
法律關係提起本
件訴訟,
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
三、被告則以:對原告請求之金額沒有意見,願意以該金額與原
告和解等語。
四、
經查,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,
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被告
未支付帳款明細、訂購單、銷貨單、新竹物流客戶簽收單及
黑貓宅急便配送單為證(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2785號卷第
4至59頁),經核
無訛,且被告訴訟代理人到庭對原告提出
之
前揭書證不爭執,並表示願以該金額與原告和解等語(本
院卷第27頁),是本院審酌卷附證據資料,
堪認原告上開主
張之事實為可採。從而,原告基於
買賣契約法律關係,請求
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、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
准許。
五、訴訟費用,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;法院為終局判決時,應
依
職權為訴訟費用之
裁判,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、第87條第1項
定有明文。經核本件訴訟費用額為2萬602元(即第一審裁判
費),依法自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,爰併予確定如主文第2
項所示。
六、據上論結,本件
原告之訴為有理由,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、
第87條第1項規定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勳煜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廿日內,向本院提出
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
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
書記官 謝安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