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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3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請求確認出資額債權存在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2年度訴字第13號 上 訴 人 仕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金雀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確認出資額債權存在事件,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27日 所為之第一審判決,雖遵期提起上訴,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600,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9,75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 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3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3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曉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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