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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131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訴字第1314號 原   告 優必勝包裝機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慶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玖勁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 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仟參佰肆拾 元。 理 由 一、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,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。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 情形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 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 甚明。 二、經查,原告與被告玖勁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 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,並經本院准予核發 102年度司促字第24290號支付命令在案。茲因被告於法定期 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 定,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;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(下同)536,065元,核應徵收裁判費5,840元,扣 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,尚不足5,340元。是原 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金額,若逾期不 繳,即駁回其訴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220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俊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明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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