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347號
原 告 科米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趙志誠
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
承攬報酬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奇力光電科技
股份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
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
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
告之訴。
(一)
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640,200元,
應徵收第一審
裁判費17,335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
500元外,尚應補繳16,835元。
(二)提出
準備書狀一件及
繕本一份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素秋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 日
書記官 洪浩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