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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134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0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承攬報酬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訴字第1347號 原   告 科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志誠 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奇力光電科技   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  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  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   告之訴。 (一)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640,200元,   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,335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   500元外,尚應補繳16,835元。 (二)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0  月  2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0  月  2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浩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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