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348號
原 告 建輔機電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沈其明
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
承攬報酬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奇力光電科技
股份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
提出
異議,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
裁定後5日內補繳
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53,960元(
本件訟訴標
的金額為5,392,263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4,460元,扣除前
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53,960元),並提出
準備
書狀及其
繕本,逾期未補繳及補正,即
駁回原告本件訴訟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瑪玲
上為
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
書記官 邱子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