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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134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0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承攬報酬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訴字第1348號 原   告 建輔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其明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,曾聲請被告奇力光電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,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53,960元(本件訟訴標 的金額為5,392,263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4,460元,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53,960元),並提出準備 書狀及其繕本,逾期未補繳及補正,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0  月  3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黃瑪玲 上為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0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邱子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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