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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13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2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借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訴字第138號 原   告 曾啟銘 被   告 巨力教育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水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,此為必備之程式;又原告之訴,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亦為同法 條第1項所明文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31日 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7,030元 ,該項裁定已於102年2月1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憑。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多元 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為證,其訴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建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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