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388號
原 告 尚捷開發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貞敏
上列原告與
被告奇力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
承攬報
酬事件,曾
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該
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茲限原告
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
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5,230元(
本件
訟訴標的金額為523,715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,730元,扣除
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5,230元),逾期未補正
,即
駁回原告本件訴訟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盧亨龍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
書記官 盧昱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