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420號
原 告 申富美
高明聰
凃景文
葉鄭彩芬
共 同
訴訟
代理人 洪梅芬
律師
涂欣成律師
李政儒律師
吳佩
諭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湯姆熊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、聯邦商業銀行股
份有限公司臺南
分公司、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侵權
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翌日起五日內補正對於追加被告湯姆熊
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、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分公司
、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
逾期不補
正,即
駁回原告
追加之訴。
理 由
一、
按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,提出於法院為之:1
當事人及
法定代理人。2
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。3 應受判
決事項之聲明;
原告之訴,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
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
定
期間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、第249 條第
1 項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
經查,原告提出之民事準備㈡狀,雖記載追加湯姆熊育樂事
業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湯姆熊公司)、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
限公司臺南分公司(下稱聯邦銀行臺南分公司)、富邦人壽
保險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富邦人壽)為被告,
惟未表明對於
追加被告湯姆熊公司、聯邦銀行臺南分公司及富邦人壽之應
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原告追加之訴顯然不符法定程式,
爰依
前揭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正之,
如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3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伍逸康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3 日
書記官 顏惠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