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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142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1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訴字第1420號 原   告 申富美       高明聰       凃景文       葉鄭彩芬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洪梅芬律師       涂欣成律師       李政儒律師       吳佩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湯姆熊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、聯邦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臺南分公司、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對於追加被告湯姆熊 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、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分公司 、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逾期不補 正,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。 理 由 一、按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,提出於法院為之:1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。2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。3 應受判 決事項之聲明;原告之訴,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 定期間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、第249 條第 1 項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原告提出之民事準備㈡狀,雖記載追加湯姆熊育樂事 業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湯姆熊公司)、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臺南分公司(下稱聯邦銀行臺南分公司)、富邦人壽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富邦人壽)為被告,惟未表明對於 追加被告湯姆熊公司、聯邦銀行臺南分公司及富邦人壽之應 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原告追加之訴顯然不符法定程式,爰依 前揭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正之, 如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顏惠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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