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420號
原 告
兼 被選定人 申富美
高明聰
凃景文
葉鄭彩芬
共 同
訴訟
代理人 洪梅芬
律師
涂欣成律師
李政儒律師
吳珮
諭律師
被 告 千興建設有限公司
兼
法定代理人 葉碩堂
被 告 葉綰玲
前三人 共同
訴訟 代理人 蔡文斌律師
曾獻賜律師
林韋甫律師
複 代理人 楊博勛律師
被 告 葉天恩
千興不銹鋼股份有限公司
千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
欣鑫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三人共同
法定 代理人 葉碩堂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日上午九
時四十五分,在本院第二十一庭為言詞辯論
期日。
理 由
本件前經
言詞辯論終結,
惟因被告葉天恩、千興不銹鋼股份有限
公司、千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、欣鑫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均未於最
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;而原告亦未就其等對於被告葉天恩、千興
不銹鋼股份有限公司、千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、欣鑫開發股份有
限公司之訴部分,
聲請由其等
一造辯論而為判決,本院認有
再開
辯論之必要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伍逸康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
書記官 蘇美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