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142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6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訴字第1420號 原    告 兼 被選定人 申富美        高明聰        凃景文        葉鄭彩芬 共    同 訴訟 代理人 洪梅芬律師        涂欣成律師        李政儒律師        吳珮諭律師 被    告 千興建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葉碩堂 被    告 葉綰玲 前三人 共同 訴訟 代理人 蔡文斌律師        曾獻賜律師        林韋甫律師 複  代理人 楊博勛律師 被    告 葉天恩        千興不銹鋼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千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欣鑫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三人共同 法定 代理人 葉碩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日上午九 時四十五分,在本院第二十一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 理 由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,惟因被告葉天恩、千興不銹鋼股份有限 公司、千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、欣鑫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均未於最 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;而原告亦未就其等對於被告葉天恩、千興 不銹鋼股份有限公司、千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、欣鑫開發股份有 限公司之訴部分,聲請由其等一造辯論而為判決,本院認有再開 辯論之必要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美燕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