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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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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144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訴字第1446號 原   告 台灣東進化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富燮 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,曾聲請對被告奇力光電科技股份有限   公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奇力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  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  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   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 ㈠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,889,600元,應徵收   第一審裁判費29,611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   500元外,尚應補繳新臺幣29,111元。 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0  月  1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0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莊淑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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