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446號
原 告 台灣東進化成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富燮
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,曾
聲請對
被告奇力光電科技股份有限
公司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奇力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
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
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
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㈠
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,889,600元,應徵收
第一審
裁判費29,611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
500元外,尚應補繳新臺幣29,111元。
㈡提出
準備書狀一件及
繕本二份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玉文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
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
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
書記官 莊淑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