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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147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2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遷讓房屋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訴字第1472號 上 訴 人 成源環境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慧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楊碧燕間因102年度訴字第1472號請求 遷讓房屋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 臺幣919,900元,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,030元,未據上訴 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,命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駁回其上訴 ,特此裁定。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中具體表明上訴理由,併依上 開規定,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併予補正上訴理由及檢附繕本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2  月  1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 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2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陳南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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