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472號
上 訴 人 成源環境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郭慧汝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楊碧燕間因102年度訴字第1472號請求
遷讓房屋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
臺幣919,900元,應徵上訴審
裁判費新臺幣15,030元,未據上訴
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,命該上訴人於收
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
駁回其上訴
,特此裁定。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中具體表明上訴理由,併依
上
開規定,命上訴人於上開
期間內併予補正上訴理由及檢附
繕本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0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杭倫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0 日
書 記 官 陳南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