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1474號
原 告 全興興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崇儀
訴訟代理人 張良銘
被 告 益通動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世章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20日
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壹萬柒仟柒佰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二
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零貳拾元由被告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原告起訴主張:被告先後於民國100年12月29日、101年8月
28日、102年2月21日委託原告承製模具,並約定承製費分別
為新臺幣(下同)570,000元、280,000元、24,000元。原告
依約承製後,經被告試模並合格驗收,
嗣經原告於102年6月
5日開具發票向被告請款,被告
迄今仍不付款,為此依
承攬
契約之
法律關係,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
二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
期日到場或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。
三、得
心證之理由:原告主張之事實,
業據提出模具開發通知
暨
合約書、模具修改通知暨合約書及統一發票等資料為證,且
被告經
合法通知未到場或提出書狀作何爭執,本院依調查證
據之結果,認原告主張之事實
堪信為真。從而,原告本於
承
攬契約之
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
及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四、
本件訴訟費用即第一審
裁判費10,020元,應由敗訴之被告負
擔,
爰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。
五、據上論結:本件
原告之訴為有理由,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
第1項前段、第78條、第87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
民事第二庭法 官 杭起鶴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
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
委任
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
書記官 蘇玟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