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648號
原 告 合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焦平海
訴訟代理人 陳正奇
被 告 鑫晶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莉莉
被 告 吳怡諒會計師即奇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
被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
被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
被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
被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
被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
被 告 臺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
被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
被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紀珠
被 告 上仁化工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姚智瑞
上列
當事人間
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由吳怡諒會計師為被告奇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
承受訴訟
人,
續行訴訟。
理 由
一、
按當事人受破產之宣告者,關於
破產財團之訴訟程序,在依
破產法有承受訴訟人或
破產程序終結以前
當然停止,民事訴
訟法第17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所謂依破產法有承受訴訟人
,指破產管理人而言。次按,依民事訴訟法第174 條所定之
承受訴訟人,於得為承受時,應即為承受之聲明;
他造當事
人,亦得
聲明承受訴訟;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,法院亦
得
依職權,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,民事訴訟法第174 條第1
項、175 條第1 項、第2 項及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,被告奇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奇力公司)已於民國
103 年9 月23日受破產之宣告,有本院103 年度破字第1 號
民事裁定影本1 份在卷
可按。次查,如附表編號1 所示
強制
執行事件卷宗所附「
查封物品清單兼保管
切結(動產)」所
示編號1 至編號5 、編號15所示藍寶石基板共計6,775 片(
下稱
系爭藍寶石基板),經本院執行處就財產之外觀認定,
認為屬於被告奇力公司所有,因而准許如附表編號1 至編號
16所示公司各以如附表編號1 至編號16所示強制執行事件,
對於系爭藍寶石基板為強制執行,足見系爭藍寶石基板就財
產之外觀認定,屬於破產財團。再查,本件原告於本件訴訟
,
乃主張如附表編號1 所示公司
聲請對於被告奇力公司執行
之如附表編號1 所示強制執行事件,及如附表編號2 至編號
16所示公司聲請對於被告奇力公司併案執行之如附表編號2
至編號16所示強制執行事件執行
標的物中、就財產之外觀認
定,屬於破產財團之系爭藍寶石基板為原告所有,對於如附
表1 至編號16所示公司提起第三人
異議之訴,及訴請被告鑫
晶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將系爭藍寶石基板返還予原告,本件
訴訟應屬關於破產財團之訴訟。從而,被告奇力公司已受破
產之宣告,本件訴訟又屬關於破產財團之訴訟,揆之
前揭規
定,本件訴訟之訴訟程序,在依破產法有承受訴訟人即被告
奇力公司之破產管理人吳怡諒會計師承受訴訟或破產程序終
結以前當然停止;茲因當事人均不聲明承受訴訟,
爰依職權
命被告奇力公司之破產管理人吳怡諒會計師續行之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伍逸康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
書記官 黃玉真
附表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編號│ 公司 │強制執行事件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1 │鑫晶鑽科技股份│102 年度司執全字第538 號│
│ │有限公司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2 │第一商業銀行股│102 年度司執字第98745 號│
│ │份有限公司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3 │第一商業銀行股│102 年度司執全字第590 號│
│ │份有限公司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4 │第一商業銀行股│102 年度司執全字第655 號│
│ │份有限公司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5 │彰化商業銀行股│102 年度司執全字第541 號│
│ │份有限公司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6 │國泰世華商業銀│102 年度司執全字第572 號│
│ │行股份有限公司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7 │華南商業銀行股│102 年度司執全字第594 號│
│ │份有限公司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8 │永豐商業銀行股│102 年度司執全字第574 號│
│ │份有限公司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9 │台新國際商業銀│102 年度司執全字第604 號│
│ │行股份有限公司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10 │臺灣新光商業銀│102 年度司執字第103565號│
│ │行股份有限公司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11 │臺灣新光商業銀│102 年度司執全字第609 號│
│ │行股份有限公司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12 │臺灣新光商業銀│102 年度司執全字第702 號│
│ │行股份有限公司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13 │臺灣銀行股份有│102 年度司執全字第620 號│
│ │限公司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14 │臺灣銀行股份有│102 年度司執全字第641 號│
│ │限公司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15 │精工碳素股份有│102 年度司執全字第664 號│
│ │限公司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16 │上仁化工有限公│102 年度司執字第107283號│
│ │司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