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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165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1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訴字第165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國正       黃國泰       黃國源       黃國安       黃清泉       陳穿       黃金龍       王黃繢美       黃瑞雲       吳良子       黃麗卿       黃榆雅       黃麗芬       黃水利       黃英       黃雪花       黃玉片       謝黃金束       黃金修       林黃雪菊 上列二十人 送達代收人 邱振宗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黃梅       銳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錦憲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盧瑞鋒       吳小青       陳玟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 103年12月11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653號第一審判決不服,提起 第二審上訴。經查,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3,888, 000元,應繳納上訴費用59,26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 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;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古小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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