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653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黃國正
黃國泰
黃國源
黃國安
黃清泉
陳穿
黃金龍
王黃繢美
黃瑞雲
吳良子
黃麗卿
黃榆雅
黃麗芬
黃水利
黃英
黃雪花
黃玉片
謝黃金束
黃金修
林黃雪菊
上列二十人
送達代收人 邱振宗
被
上訴人
即
被 告 黃梅
銳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劉錦憲
被上訴人
即 被 告 盧瑞鋒
吳小青
陳玟伶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
103年12月11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653號第一審判決不服,提起
第二審上訴。
經查,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3,888,
000元,應繳納上訴費用59,26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
項前段之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
繳納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9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盧亨龍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;命
補繳裁判費部分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9 日
書記官 古小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