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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165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2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訴字第1655號 上 訴 人 益通動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世章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泓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2年度訴字 第1655號給付貨款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台幣881,061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4,535元, 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 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稜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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