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655號
上 訴 人 益通動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即
被 告
法定
代理人 吳世章
被
上 訴人 泓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即 原 告
法定代理人 張文洲
訴訟代理人 廖建維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月9日
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
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規定繳
納
裁判費,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
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
103年2月5日裁定,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已於
103年2月11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在卷
可稽,
惟上訴人逾期
迄
今仍未補正,其上訴自
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碧雀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7 日
書記官 黃稜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