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791號
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曾國烈
訴訟代理人 王怡仁
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臺灣豐和火雞有限公司
等發
支付命令,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
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
)56萬8,508元,應徵第1 審
裁判費6,17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
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5,670元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
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,其餘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
書記官 蔡雅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