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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179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借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訴字第1791號 原  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王怡仁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臺灣豐和火雞有限公司 等發支付命令,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 )56萬8,508元,應徵第1 審裁判費6,17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5,670元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2  月  18  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,其餘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2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雅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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