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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185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借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訴字第1855號 原   告 駿林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清勝 被   告 王祈寶即王暐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備之程式,又原告之 訴,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,依其情 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,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於收受 裁定後7日內補正,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2年11月28日送達原 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。 三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多元化案件 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可稽(見本院102年度補字第64 2號卷第23、24頁),是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淑儀 上為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姿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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